最新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對離岸公司方面有規定嗎?

最新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對離岸公司方面有規定嗎?
原則上,離岸公司屬海外資產,按規定,申請無疑。

其實這個規定我是這麼理解的,你是中國人,那麼你所有的國內、海外資產(全球資產)都需要登記。

這在富人紛紛移民的大背景一下,合理合法的運用財產勢在必行,在貪污案件當中貪官常常是以買房、開離岸公司離岸帳戶的方式向海外轉移資產,個人認為今後富人和貪官向海外轉移資產將會變得不再容易。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修訂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1.在我國,什麼樣的交易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答:原則上,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的各類經濟往來,及由此產生的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不論是用人民幣還是外幣計價結算,都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其 中,“居民”既包括個人,也包括機構;“非中國居民”既包括境外個人,也包括境外機構。“經濟往來”指與經濟相關的所有收入與支出,包括商品的買與賣、服 務的提供與使用、捐贈與受贈、各類金融投資與被投資等活動,其強調的是活動發生時的流量情況。“由此產生的金融資產負債”指金融投資與被投資活動發生後的 “債權”及“債務”情況,其強調的是存量情況。

2.哪些非中國居民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海外華人華僑也要申報嗎?

答:修訂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的非中國居民也需履行申報義務。現階段,非中國居民與中國居民間的收支統計 資料主要從中國居民一方進行採集,外匯局暫時還無針對非中國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要求。但隨著此類交易規模和種類不斷增長,僅通過中國居民一方採集 資料的困難及社會成本將越來越大,難以有效保證資料品質。因此,新《辦法》中增加了對在我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的申報要求。未來,外匯局將根據 實際情況,擇機制定並出臺關於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具體要求。

對於海外華人華僑,因其長期居住於中國境外,經濟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國,應視為非中國居民。海外華人華僑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且從中國居民難 以獲得高品質統計資料時,才需履行申報義務。但其在中國境外與其他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均不在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範圍之列,不用申報。

3.申報主體可通過哪些管道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答:目前,申報主體主要通過兩個管道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一是直接申報,即申報主體直接向外匯局申報。這主要適用於各類大型機構(金融與非金融機構), 要求及時向外匯局申報自身的大額涉外貨物、服務、股票和債券投資、存款、貸款、金融衍生品投資等交易情況。二是間接申報,即在辦理業務時,通過相關仲介機 構向外匯局間接傳遞申報資訊。這主要適用於中小型機構及個人,是外匯局結合其涉外經濟往來特點,減輕申報負擔的一種安排。相關仲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 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託管機構等。

4.什麼是對外金融資產負債?

答:新《辦法》明確規定將國際收支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通俗地講,具有對應債權方與債務方的資產是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券、金融 衍生品、存貸款、貿易信貸、其他應收付等。該資產對債權方是金融資產,對債務方是負債。與之相對應的是非金融資產,指無對應債務方的資產,如機器設備、庫 存、寶石及無形資產等。為方便申報主體理解和操作,我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 [2013]43號)中,通過列舉的方式對該概念進行了詳細說明。

5.新《辦法》實施後,中國居民個人對外金融資產將如何申報?

答:近年來,我國居民個人主要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QDII),進行對外金融投資。對該類投資活動所產生的金融資產存量資料主要通過QDII託管 銀行進行間接採集。目前,外匯局尚無關于居民個人主動申報對外金融資產存量的要求。未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擁有的對外金融投資管道將更加廣 泛,金融資產規模也將不斷增長。為有效提高統計資料品質,新《辦法》首先從完善制度著手,明確了境內居民個人申報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義務。將來會視形勢 發展,本著抓大放小、盡可能減輕申報負擔的原則出臺相關細則。

6.申報主體不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新《辦法》規定,相關機構和個人如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給予處罰。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7.外匯局如何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答:目前,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已經形成一套比較完整、有效的管理體系。新《辦法》實施後,外匯局將在此基礎上,通過以下措施確保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是進一步完善配套法規。在新《辦法》的基礎上,通過實施細則、規範性檔,對國際收支統計資料內容、採集管道等進行規範,明確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申報義務 和途徑。近期,外匯局已根據新《辦法》所明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統計範圍,修訂了《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未來,外匯局會繼續根據外匯 業務發展和統計需要,及時對具體申報規範和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是加強資料獲取系統建設,為全面提高統計資料品質夯實基礎。加快開發與新《辦法》相配套的資料包送系統,向銀行和其他申報主體提供便利的申報管道。在資料的採集、匯總和處理方面,儘快實現由基本電子化向全面電子化的轉變。

三是加強培訓與核查。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將對銀行等資料包送機構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國際收支統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對報送的國際收支統計資料進行非現場核查,及時跟蹤資料品質,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8.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的用途是什麼,新《辦法》是否對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答:按照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資料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 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資料”。因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主要是用於外匯局對外匯形勢與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與分 析,以及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國際投資頭寸表、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觀統計資料。

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各有獨立的管理體系與資料來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匯局不主動向以上管理部門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該資料也不能作為這些部門打擊及懲罰不法行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