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運輸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出具
一、適用範圍
具有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協定”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船舶運輸公司可申請辦理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
二、辦理依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徵稅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
(三)《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製使用<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和<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的通知》;
(六)相關稅收協定。
三、提供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
(二)《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或締約國對方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原件)或《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和影本)或者同時提供《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及《香港公司註冊證書》(影本)。
(三)境外船運公司發票或提單(或副本)影本。
(四)船舶運輸公司提出的申請函或其委託支付方辦理申請的委託書(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須提供)。
(五)運輸合同或協議影本及其中譯本。
(六)境內受託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須提供)(影本)。
《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查驗後退回納稅人。上述影本必須加蓋“與原件相符”章。
四、注意事項
(一)外國公司或委託其扣繳義務人辦理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不論經營航線多少,均採取一站審核程式。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
(二)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出示由一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影本,並提交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辦理支付運費的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其出示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影本加蓋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並留存一份,同時留存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影本備查。
無特殊需要,其他地區的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正本檔。
(三)申請人辦理享受“協定或協議”對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視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明”中的任何一種:
1、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填寫《免征所得稅證明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明欄)簽字並蓋章;
2、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政府有關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證明;
4、由香港公司為其居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或者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及《香港公司註冊證書》(影本)。無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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