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公司後需報稅交稅嗎?
簡潔的可以說,成立公司後要「報稅」,但不一定要「交稅」。
利得稅是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於香港的利潤」所徵收的稅 項。利潤是指「應評稅收入」減「可扣稅的支出及免稅額」。至於甚麼是「源於香港的利潤」,則可以說來簡單,也可以說很複雜,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帶。該人士是 否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這主要是一個事實的問題。雖然根據下文所述,在某些情況下,個別業務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是否即使該人士獲得來自香港 的利潤,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經營業務。因此,確定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美國製造商在香港出售產品,訪港的推銷員花費大量時間在香港 建立和洽談有關產品的銷售綱。然而,該製造商相信只可視作與香港有業務關係,而不能當作在香港經營業務,故其利潤無須計徵利得稅。倘若他在香港設置貨倉, 並且雇傭居港推銷員,他便極可能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因而有需要確定這些香港業務會否產生源自香港的利潤。
在香港成立公司後,公司要為業 務 「理賬」,這是公司條例 (又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能為業務製備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又稱損益表)、總帳、傳票及一切原始憑據。然後公司需在成立後十八個月內開股東大會,並 給股東呈上核數報告。稅務局一般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後的十八個月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一般要求公司在一個月填妥,並連同核數報告和應評利潤計算表一併 交回稅務局。除非已獲稅務局批准延期申報,遲交《利得稅報稅表》會遭受罰款或被「估稅」。稅務局會就公司在《利得稅報稅表》填報的利潤「評稅」,發出一份 俗稱「稅單」給公司,並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繳付稅項。而如果稅務局認為該「課稅年度」內並無「應評稅利潤」,則不會向公司徵收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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